2013年3月12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与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举行《陕西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新闻发布会。这意味着今后凡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产生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依规“埋单”,改变以往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污染、群众受损、政府埋单”的状况。
《意见》指出,陕西将重点在生产、储运、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业,储运、运输、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业,矿山采选、石油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等重金属行业率先推开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同时鼓励和支持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及其他高风险企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开展该项保险试点,有利于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改变以往污染事故发生后“企业污染、群众受损、政府买单”的状况,是陕西省环境管理手段创新的又一次有益尝试。
《意见》同时明确了投保企业的赔偿限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各档基准值均不超过2.3%。依据企业规模、行业特点、风险等级等因素,在该档次的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调整。每年累计责任赔偿限额共设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6000万元等9档。参保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环境风险等级,选择相应责任赔偿限额。
按照《意见》的规定,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阶段采取“确定保险机构、统一保险条款、集中投保承保”的共保方式进行。保险的程序包括选定承保公司,签署共保协议;确定保险条款;进行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确定投保档次;办理投保和承保手续;做好后续服务及办理续保手续等几个环节。
对于试点企业,陕西省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对按规定投保的试点企业,将实施资金补贴、优先放贷、纳入企业间绿色供应链等优惠政策,对应保未保企业实施新建项目投资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督促企业积极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