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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出台新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10-24  浏览次数:338 次  来源:三秦都市报
进一步明确低保申请人责任,除主动声明财产,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变化等基本情况,还要对享有低保人的近亲属及经办人进行备案。日前,我省出台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新意见,在多个方面做出突破,尤其是责任明确和流程规范上,做出了有益探索。
多项内容阻截“关系保”“人情保”
尽管低保工作一直采取动态管理,确保有进有出,但关系保、人情保、骗保等现象一直未能避免。有人“开着豪车吃低保”、“住着豪宅吃低保”的情况,不时被举报或见诸报端。在此次《意见》所列的13项具体内容中,多项内容致力于阻截这些弊端。
最突出一点表现在申报环节。省民政厅厅长郭伯权介绍,与以往相比,此次出台的《意见》还对低保申请人的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申请人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授权查询,低保家庭定期报告家庭人口、财产、收入变化情况等。
在申请条件上增加家庭财产状况一项,凡是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或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都不得纳入低保。
同时,强调加强动态监管,100%入户调查,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等。这些都将有效避免骗保、关系保、人情保、分户保等现象,使最低生活保障这项民生保障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明确乡政府为受理审核责任主体
而无论是低保工作的受理还是审核,今后,都将由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乡政府作为低保工作责任主体的分工,首次得到明确。这其中,要求村(居)委会做好低保调查、评议等协助工作。
为了保障这些工作落实,《意见》明确了基层工作力量配备。即县(区)民政部门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原则上不少于5人,常住人口50万人以上的县区,每增加10万人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工作机构从事最低生活保障的工作人员按常住人口每1万人安排1名工作人员,每增加1万人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并加大了基层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市、县(区)财政部门要保障民政部门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可在本级配套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中按3%-5%列支工作经费,并纳入部门年初预算。县(区)按比例列支工作经费后仍有缺口的,由市级在列支的工作经费中给予补助。”省财政今年列支1500万元,用于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补助。
农村低保家庭增加“渐退帮扶”政策
鼓励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尽快就业,自我发展,《意见》规定,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失业的困难群众,申请低保前应先进行失业登记,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对于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家庭,将继续实施“渐退帮扶”。其中,城市低保家庭给予的“渐退帮扶”期由3个月延长到6个月,农村低保家庭,首次增加该项政策,“渐退帮扶”期为12个月,属于残疾人低保家庭的,期限将适度延长。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电子化
有效解决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难,《意见》要求在全省健全完善低保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向民政提供户籍、机动车、就业、保险、住房、存款、证券、个体工商户、纳税、公积金等方面的信息,为低保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提供参照。2009年,国家民政部确定我省西安市碑林区为全国首批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试点单位,2012年又将我省西安、宝鸡、渭南、延安、汉中5市确定为试点城市。目前,宝鸡、延安两市已实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电子化。按照《意见》规定,到十二五末期,全省范围都要实现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电子化,以提高社会救助对象认定的科学性、准确性。